商標撤銷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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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可以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提出撤銷他人的注冊商標。國家商標局在收到撤銷申請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商標注冊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的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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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費 用 |
備 注 |
商標駁回復審 |
1750元(含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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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處:對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申請的答辯是指商標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供商標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的行為。商標權利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商標將被撤銷注冊。 |
所需證據:
- 申請書
- 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申請)/身份證
復印件及個體工商營業 執照復印件 (個人申請)
- 委托書
- 商標使用的圖片或相關資料,商標印刷情況、商標產品生產和銷售情況、商標產品交易文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產品宣傳證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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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時間:5 - 9 個月(具體時間以商標局審核時間為準)
有效期: 收到商標局下發的通知之日起,2 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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