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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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在初審公告期內的商標提出異議,以阻止他人商標的授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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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費 用 |
備 注 |
商標異議 |
3000元(含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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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處: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工作,難以甄別出申請注冊商標損害他人除商標權而外的其他在先權利和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注冊他人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等情形。同時,對于法律的理解與適用以及審查準則的實施存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狀況,在先商標權人也可能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侵犯了其權利。通過異議程序,在先權利人以及在先商標使用人可以陳述自己反對被異議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與理由,阻止存在瑕疵的商標被核準注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所需證據:
- 申請書
- 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申請)/身份證
復印件及個體工商營業 執照復印件 (個人申請)
- 委托書
- 異議人介紹、主導產品及品牌介紹、媒體對引證商標的報道(要求有刊物名稱和刊登日期、) 標有引證商標的廣告宣傳刊例、在先使用的產品包裝、裝潢、異議人獲得的榮譽證書 、引證商標獲得的榮譽證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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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時間:12 - 18 個月(具體時間以商標局審核時間為準)
有效期:商標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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