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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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規定: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后,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序照常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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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費 用 |
備 注 |
商標異議答辯 |
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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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處:異議答辯是商標法賦予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同時也是當事人向商評委反駁異議申請人觀點的唯一途徑商標被提出異議申請,若放棄答辯將直接面臨商標被不予核準注冊的風險,商標被他人提出異議申請后,不答辯無疑將增加對方成功的機率,答辯無疑將增加我方成功的機率。 |
所需證據:
- 申請書
- 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申請)/身份證
復印件及個體工商營業 執照復印件 (個人申請)
- 委托書
- 在商標異議答辯階段,如果可以提供以下證據,則可以極大提升答辯成功率: 商標構成及使用情況(主要突出知名度)、 企業簡介、 企業所獲得的各項榮譽、 企業最近三年銷售、廣告費用及相關財務情況以及企業媒體報道或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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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時間:5 - 10 個月(具體時間以商標局審核時間為準)
有效期:自收到異議通知書之日起,30 天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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